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粤府[2002]7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意义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
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是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贯彻《
行政处罚法》和《决定》以及国家与省的有关文件,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稳妥有序地开展。
二、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1997年以来,我省已经确定广州等9个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这些试点市要结合贯彻《决定》,进一步理顺体制、编制、经费等方面的关系,完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相关制度;已经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批准试点,但尚未正式实施的城市,要根据《决定》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尽快启动。尚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要在积极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按照《
行政处罚法》、《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1〕93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具体方案报省政府。
三、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行政执法队伍的清理整顿工作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