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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港口、邮电统计考核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工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9日)废止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
 “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9日 深统字[2002]25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将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更名为深圳市统计局,原以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名义发布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以深圳市统计局名义发布。)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
           港口、邮电统计考核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29日 深统信通[1998]43号)

各独立核算交通运输、港口、邮电企业:
  交通运输、邮电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先行官,是建立国际化大都市的一个重要标志之一。准确、及时、全面的统计资料数据,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订计划,加强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改革开放以来,我市交通邮电业迅速发展,为我市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化,交通运输、邮电业,特别是交通运输业的统计工作难度越来越大,为把我市交通运输、邮电业统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把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增创新优势、更上一层搂”的重要指示落到实处。逐步建立起规范化、法制化的交通运输邮电统计体系,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交通邮电、港口业统计全面开展统计“百分制”评比竞赛活动。现将《深圳市交通运输、港口邮电统计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港口、邮电统计考核办法

  一、参加考核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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