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
(二)认真贯彻执行《
统计法》,努力学习统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统计业务水平,全面,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报表任务。
(三)积极开展调查工作和分析工作,对我局下达的临时调查任务,要按时按质完成。
三、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考核内容:主要为定期报表、年报、统计分析和临时任务等四项。
评分标准:按“百分制”形式,按时按质完成常规任务(定期报表、年报、两篇统计分析)得100分。完成其它额外任务最多可加10分。
(一)定期报表(45分)
1.及时性(30分),以报表报送到我局的时间为准,也可先用传真报后送报表。
(1)各种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得30分,每个季度10分;迟报一天扣2分,扣完为止。
(2)缺报一次(以季度计算)扣15分,缺报两次者取消评比资格。
2.准确性(15分)
每错(漏)一个指标扣2分(错一个指标而引起平衡关系出错的,按错一个指标处理),扣完为止(在规定上报时间内更改的不算在内)。
(二)年报(45分)
1.及时性(20分),各种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以送到我局时间为准),得20分;迟报一天扣5分,迟报四天以上者取消评比资格。
2.准确性(25分),每错(漏)一个指标扣2分(在规定上报时间内更改的不算错)。报盘的单位每出现一条错误记录扣1分,扣完为止。
(三)统计分析(10分)
全年要求撰写专题分析或进度分析2篇,每篇得5分,其中基本分2分,质量分3分。
凡被市级以上的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等采用的分析,调查报告统计分析,可酌情给予加分,但最多不超过5分。
(四)临时任务(5分)
积极完成市统计局有关原材料、能源专业方面统一布置的临时任务(包括专项调查、数据质量检查等),给予不超过5分的临时任务分。
(五)从1998年起按本办法计分,一年进行一次评比。根据各单位得分的高低排序,按上报单位总数的10%的比例评出表彰单位,受奖单位中综合单位约占65%比例,直报单位约占35%比例,对受表彰的单位我局给予适当的奖励,在全市参与考核的单位中通报表扬,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四、本办法从1998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