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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原材料、能源统计考核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工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9日)废止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
 “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9日 深统字[2002]25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将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更名为深圳市统计局,原以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名义发布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以深圳市统计局名义发布。)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原材料、能源统计考核办法的通知
          (1998年5月20日 深统信通[1998]42号)

各区统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企业:
  对原材料、能源进行统计监督,是提高企业素质的基础性措施之一。通过对原材料和能源的统计与分析,切实做好原材料、能源的供应工作,合理使用原材料,降低消耗,防止积压和浪费,是实现增产节约、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因此,搞好原材料、能源的统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促进我市原材料、能源统计与分析工作再上新台阶,更好地提供优质服务,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原材料、能源统计“百分制”评比竞赛活动。现将《深圳市原材料、能源统计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深圳市原材料、能源统计考核办法

  一、参加考核的单位
  各区统计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种经济类型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建筑企业和运输邮电企业。
  二、考核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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