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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工资统计考核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工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9日)废止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
 “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9日 深统字[2002]25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将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更名为深圳市统计局,原以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名义发布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以深圳市统计局名义发布。)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动工资统计考核办法》的通知
          (1997年11月26日 深统信通[1997]95号)

各区统计局、集团公司、市直属单位和驻深单位:
  为进一步搞好我市劳动工资统计工作,提高数字质量,加强统计分析,更好地为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现将新制定的《深圳市劳动工资统计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关于开展劳动工资统计工作评比活动的通知》(深统[1990]85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劳动工资统计考核办法

  一、参加考核的单位
  凡执行我局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并直接上报我局的统计调查单位。
  二、考核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
  (二)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努力学习统计业务知识,不断提高统计业务水平,全面、准确、及时地完成各项报表任务。
  (三)搞好劳动工资统计的原始记录和台帐的基础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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