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
“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9日 深统字[2002]25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将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更名为深圳市统计局,原以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名义发布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以深圳市统计局名义发布。)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及环境统计工作制度》的通知
(1997年8月25日 深统信通[1997]71号)
各区统计局、各集团(总)公司、市直属单位和驻深单位:
为加强我市社会及环境统计工作,现将《深圳市社会及环境统计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社会及环境统计工作制度
(1997年8月25日)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深圳市社会及环境统计工作显得日益重要。为了将各部门的统计资料集中起来进行综合分析,满足党政宏观决策、企业生产经营和市民日常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统计工作制度,对有关单位的统计工作要求如下:
一、定岗定人
各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社会或环境统计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定期报送统计报表
根据
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政府各主管部门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统计资料,应同时抄送当地政府统计部门。报送报表的单位、应报送报表的名称及报送时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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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 报表名称 │ 报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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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局 │社会保险年报 │1月31日 │
│ │社会保险季报 │季后18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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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局 │劳动统计年报 │3月10日 │
│ │失业保险年报 │1月20日 │
│ │失业保险季报 │季后15天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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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事局 │干部统计年报 │3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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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文化局 │文化事业统计年报 │1月15日 │
│ │广播电影电视统计年报 │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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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教育事业统计年报 │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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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 │卫生统计年报 │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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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体育局 │体育统计年报 │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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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环境统计年报 │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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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办 │城市建设统计年报 │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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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民政统计年报 │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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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公安统计年报 │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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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 │法院统计年报 │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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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 │司法统计年报 │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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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邮电局 │邮电统计年报 │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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