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工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9日)废止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
“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9日 深统字[2002]25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将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更名为深圳市统计局,原以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名义发布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以深圳市统计局名义发布。)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及《
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的通知
(1997年1月2日 深统信通[1997]3号)
各区统计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集团(总)公司:
全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九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和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
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这是我们统计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是发展统计事业的一项重大举措和统计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进一步推动我市落实“一靠科技,二靠法制”的战略目标,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邹家华副总理在全国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国家、省统计局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你们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