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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统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工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1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19日)废止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
 “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9日 深统字[2002]25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将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更名为深圳市统计局,原以深圳市统计信息局名义发布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以深圳市统计局名义发布。)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原深圳市统计信息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有关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修订商业统计
          “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
       (1992年4月13日 深统[1992]43号)

各区统计局、各集团(总)公司、有关商贸单位:
  自1986年在全市开展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活动以来,统计数字质量和统计分析水平均有了明显的提高。鉴于我市的商业统计报表制度已作了较大的改革,原方案需作修改。从今年开始,按修订后的“百分制”评比方案实施。现随文下达,请认真执行。

         深圳市商业统计“百分制”评比实施方案

  一、参加评比的单位:凡执行我局商业统计报表制度,并直接上报我局的单位。
  二、评比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开放、改革政策,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二)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各种统计报表任务。
  (三)建立健全各项统计管理制度,搞好原始记录、台帐的基础建设工作,系统地积累统计资料和整理历史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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