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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修订商业统计“百分制”竞赛方案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一)


  一、参加评比的单位:
  凡执行我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并直接上报我局的单位。
  二、考核评比内容:
  采用“百分制”记分,具体包括:
  (一)及时性
  以我局收到报表的时间为准。综合统计单位为50分,基层直报单位为60分。
  1.月报:每月按规定时间上报的为满分。综合统计单位为30分,每迟报1天扣1分,迟报2天扣2分,迟报3天及以上的扣5分,并作为当月缺报处理;基层直报单位为40分,每迟报一天扣2分,迟报2天扣4分,迟报3天及以上的扣8分,并作为当月缺报处理。
  2.年报:满分为20分,每迟报一天扣3分,不允许缺报。月报缺报3次以上者取消评比资格。
  (二)准确性
  要求按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指标、计算单位和计算方法进行填报,准确无误的为满分。综合单位为20分,每错漏一个指标扣0.5分;基层直报单位为25分,每错漏一个指标扣1分。
  (三)全面性
  要求综合单位对所属项目(单位)的统计不重不漏,计10分。凡重复或遗漏一个项目(单位)扣2分。
  (四)分析资料
  要求对统计对象的投资完成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统计分析,共10分。全年2篇,每篇计5分。
  (五)统计台帐
  要求对固定资产投资专业主要指标建立统计台帐,计5分。
  (六)计算机处理
  要求各区统计局、集团(总)公司等基层汇总项目较多的综合单位根据我局下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计算机程序进行数据处理,并上报软盘数据,计5分。
  三、奖惩办法:
  根据各单位报送报表和分析资料的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评比,对较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和适当奖励。对较差的单位适时给予通报批评;对屡次迟报,拒报和报送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单位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应法规追究责任。

          深圳市统计局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固定资产投资
         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 深统信通[1996]83号)

各区统计局、经济贸易局、建设局、各建设单位:
  现将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关于修订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统字[1996]2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统计登记的时间和范围
  按国家和省的要求,我市新开工和竣工项目进行统计登记时间和范围规定为:从1997年1月1日起,所有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建设及其他投资建设的新开工项目(包括以前年度修缓建后又批准复工的项目,但不含单纯购置)和竣工项目,均须实行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报告制度。
  二、统计登记的办法
  (一)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
  1.登记时间和地点: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后,在办理投资许可证之前,按所属辖区到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当地计划局在办理投资许可证之前,要核实建设单位是否已办理新开工统计登记(以统计局的签字盖章为准),对未办理新开工统计登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办后才发给投资许可证。
  2.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办理新开工统计登记时,需携带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等资料,并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统计登记表》一式三份。统计部门盖章后,一份由统计部门存档,一份由建设单位留存,一份由建设单位报项目审批部门。
  建设单位办理新开工统计登记后,要指定专人负责投资统计工作,按要求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当地统计部门也要据情对建设单位进行必要的统计业务培训。
  (二)竣工项目统计登记
  1.登记时间和地点: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并完成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到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办理竣工统计登记手续。
  2.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统计登记手续时,需携带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验收鉴定书等资料,并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表》一式三份。统计部门盖章后,一份由统计部门存档,一份由建设单位留存,一份由建设单位报项目审批部门。
  三、加强领导,依法行政,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是提高项目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满足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宏观调控需要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统计、计划、经济、建设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相互支持,紧密配合,严格执行。适时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并通过一定的法律、行政手段,将这项工作和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广东省统计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各级统计部门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凡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报告的,要按《统计法》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及《广东省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当地统计部门商请同级计划局、经贸局、建设局,联合通报批评,并酌情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所指的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市一级是指深圳市统计局,联系电话:82100934;区一级是指各区统计局,联系电话:罗湖区85666311、福田区82918333—1417、南山区26569093、宝安区27785383、龙岗区28904285、盐田区25357348。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及《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的通知
           (1997年1月2日 深统信通[1997]3号)

各区统计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各集团(总)公司:
  全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九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和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这是我们统计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是发展统计事业的一项重大举措和统计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进一步推动我市落实“一靠科技,二靠法制”的战略目标,发挥统计信息、咨询、监督作用,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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