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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授权深圳市口岸管理服务中心收取口岸建设管理费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废止<关于授权深圳市口岸管理服务中心收取口岸建设管理费的通知>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8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口岸区内
 悬挂标牌横额管理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8月22日 深府口[2002]5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口岸区内悬挂标牌横额管理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授权深圳市口岸
        管理服务中心收取口岸建设管理费的通知
        (1997年3月15日 深府口字[1996]49号)

市口岸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深圳陆路口岸收取建设管理费的通知》(计价费 [1996]1846号)精神,口岸建设管理费的征收主体应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此句删除)注1(注1:此句原文为:鉴于陆路口岸计算机查验网络工程尚未完成,通过计算机实现统一收费暂不具备条件。),为减少环节,方便工作,特授权你中心注2(注2:原深圳市口岸管理服务公司已更名为深圳市口岸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收取口岸建设管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口岸建设管理费由市口岸办授权你中心具体负责征收,以口岸办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二、由你中心向市财政局领取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专用票据,收取的资金全部存入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专用帐号。要定期核销收费票据,向有关部门呈送报表。
  三、收取的口岸建设管理费要全部用于养口岸,每年开支范围及金额由你中心作出预算报市口岸办审定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四、口岸日常的管理维修费用由你中心安排实施,口岸年度维修计划和项目的调整要报市口岸办批准。市口岸办根据口岸建设、管理、维护的需要,提出经费使用方向,确定经费使用项目,并审核口岸建设管理费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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