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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口岸区内悬挂标牌横额管理的通知》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口岸区内悬挂标牌横额管理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8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口岸区内
 悬挂标牌横额管理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8月22日 深府口[2002]5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口岸区内悬挂标牌横额管理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加强
           口岸区内悬挂标牌横额管理的通知
         (1997年6月20日 深口管委[1997]8号)

口岸各单位:
  口岸是国家的重要门户,是口岸查验单位行使国家职能的场所。口岸现场的管理水平,既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精神面貌,也将给入出境人员留下印象。(此句删除注1)(注1:此句原文为:鉴于我市一线口岸、二线通道普遍存在指示牌、路标制作不规范、规格多样、悬挂不规则、各自随意悬挂张贴宣传口号、业务标语等问题,有碍观瞻。)为使口岸管理逐步规范化、法制化,营造一个庄重美观、宽松和谐的通关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口岸区内悬挂标志牌、标语口号的管理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一线口岸、二线通道内,除统一规划悬挂的业务指示标牌外,各单位不得各自悬挂张贴各种宣传口号、业务标语等横额条幅。
  二、各单位必需的名称和业务指示标牌,今后将按照统一规格、统一字体(用中、英文,简体字)、统一标识(国际通用)、统一材料、统一颜色、统一制作的要求办理。
  三、今后各单位需要增添的标识牌,须报市口岸办审核同意后,按上述要求制作悬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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