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授权深圳市口岸
管理服务中心收取口岸建设管理费的通知
(1997年3月15日 深府口字[1996]49号)
市口岸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深圳陆路口岸收取建设管理费的通知》(计价费 [1996]1846号)精神,口岸建设管理费的征收主体应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此句删除)注1(注1:此句原文为:鉴于陆路口岸计算机查验网络工程尚未完成,通过计算机实现统一收费暂不具备条件。),为减少环节,方便工作,特授权你中心注2(注2:原深圳市口岸管理服务公司已更名为深圳市口岸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收取口岸建设管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口岸建设管理费由市口岸办授权你中心具体负责征收,以口岸办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二、由你中心向市财政局领取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专用票据,收取的资金全部存入市财政局指定的银行专用帐号。要定期核销收费票据,向有关部门呈送报表。
三、收取的口岸建设管理费要全部用于养口岸,每年开支范围及金额由你中心作出预算报市口岸办审定签署意见后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四、口岸日常的管理维修费用由你中心安排实施,口岸年度维修计划和项目的调整要报市口岸办批准。市口岸办根据口岸建设、管理、维护的需要,提出经费使用方向,确定经费使用项目,并审核口岸建设管理费使用情况。
五、每个会计年度终结时,由你中心编写年度收支报表上报市物价局和财政局,接受审查监督,同时报市口岸办。
六、你中心要加强对口岸建设管理费收支的管理,严格监督,防止收入流失和费用浪费,不允许通道收费人员向过境司机收取现金放行车辆,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七、(此条废止)注3(注3:此条原文为:七、实现计算机统一收费时,再重新制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关于加强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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