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余泥渣土专业运输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资质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废止<全面整治深圳关口、通道户外广告的通告>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6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全面
 整治深圳关口、通道户外广告的通告》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24日 深城管[2002]21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全面整治深圳关口、通道户外广告的通告》等3个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余泥渣土
       专业运输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资质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6月10日 深城管[1998]137号)

各区城管办、办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余泥渣土专业运输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资质审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余泥渣土专业运输单位和
          个体经营者资质审查暂行办法

  为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资质审查的对象
  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余泥渣土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申办承运资质证书,经审查合格,领取承运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余泥渣土运输业务。
  余泥渣土运输包括渣土挖掘、装载运输和弃置三个环节。
  二、申办条件
  (一)银行独立帐户和审计事务所提供的验资报告;
  (二)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联系电话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