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关于全面整治深圳关口、通道户外广告的通告”、“深圳市余泥渣土专业运输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资质审查暂行办法”已被《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废止<全面整治深圳关口、通道户外广告的通告>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6日)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全面
整治深圳关口、通道户外广告的通告》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24日 深城管[2002]218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全面整治深圳关口、通道户外广告的通告》等3个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关于
全面整治深圳关口、通道户外广告的通告
(1998年9月10日 深城管通[1998]2号)
为塑造深圳门户良好形象,充分体现深圳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的气息,根据深圳市委、市政府创建文明市、文明区的总体要求,市城管办将对深圳境内的高速公路、107国道、205国道、铁路沿线及进出口岸、检查站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全面整治。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境内的高速公路、107国道、205国道、铁路沿线及进出特区口岸、检查站设置户外广告(含大型立柱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和《
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二、现已在上述地段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到深圳市城管办综合管理处登记。经审定再作出保留(需办审批手续)或拆除的决定。逾期不办,按违章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