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住宅小区(大厦)业主管理委员会注册登记的通知>等26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9日)废止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房屋
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29日 深规土[2002]336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关于欠地价款商品房项目由深圳市房地产交易
中心监管楼款并代理销售的管理办法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1997年5月20日
深规土[1997]231号)
为进一步搞活深圳市房地产市场,促进商品房销售,缓解企业资金困难,根据深府[1997]107号《第十五次用地审定会会议纪要》及局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具备预售条件但交清地价款有困难者,经我局批准,可先进入市场销售,但需以售楼款抵交地价款。此类项目由我局委托深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监管楼款并代理销售。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一、经市局批准后,开发公司(合作建房项目合作各方)到交易中心签订监管代理协议,并由交易中心到市局市场处办理预售手续并领取《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均存放交易中心。
二、地价款付清前,整个项目的全部楼盘均由交易中心监管代理。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统一由交易中心发放,各分局不得发放。商品房买卖合同统一在交易中心签订,并加盖交易中心公章。
四、监管代理期限内所有售楼款均须进入监管帐户,监管帐户银行预留的印鉴,由交易中心出具公章,开发公司出具私章。售楼款由交易中心按60%的比例扣留以缴纳地价款,剩余部分返回开发公司用作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