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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实行<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房屋
 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29日 深规土[2002]336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实行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的通知
        (1997年3月14日 深规土[1997]122号)

各处室、各分局、局直属各单位、各管理所:
  为提高深圳市城市环境质量,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保城市设计的贯彻和管理,现对全市范围内详细蓝图和建筑设计规定如下:
  一、凡是根据《深圳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投标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为设计方案招投标的,及城市重点地段的建设项目,除须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设计要点执行外,还须根据《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的内容进行设计。《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申领;
  二、《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包含两部分内容,一部分为城市总体规划或法定图则阶段的城市设计指导原则,一部分为对建筑形态、群体关系、环境设计等其他城市设计内容的指导建议;
  三、所有上述建设项目须对《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提出的原则和建议予以落实,在相关阶段的设计中需对各项内容作出规定和设计,并与设计图纸同时报审;不相适的需提出正当理由。
  四、上述建设项目根据《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城市设计指引》在方案和初步设计阶段需要完成下列成果:
  (一)文字部分:
  1.区域城市文脉、结构与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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