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房屋
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29日 深规土[2002]336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转发省国土厅关于
实行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
(1996年11月26日 深规土[1996]552号)
在深各测绘单位:注1(注1:原主送单位为:宝安、龙岗分局,测绘大队,在深各测绘单位:)
为加强测绘管理,最近省国土厅以“粤国土(测地)字[1996]147号”文下发了《关于实行测绘任务登记管理制度的通知》,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该通知精神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作业的测绘单位,应按规定在我局测绘地籍处办理测绘任务登记,领取《测绘任务登记证》。注2(注2:此条原文为:一、已在我市注册登记的测绘单位,凭《深圳测绘队伍注册登记证》在我市办理测绘任务登记。)
二、凡由我局下达的测绘任务,不再办理登记手续。注3(注3:此条原文为:二、凡由我局下达的测绘任务,无须办理登记手续,其余任务按本通知规定的登记范围和限额在我局测绘产权处办理测绘任务登记。属宝安、龙岗区规范的测绘任务,可在分局测绘中队办理任务登记手续,然后由分局测绘中队每季度一次将登记情况上报市局测绘产权处。)
三、我局测绘资料管理部门,应凭《测绘任务登记证》给测量单位提供必要的测绘资料。注4(注4:此条原文为:三、我局测绘资料管理部门,应凭测绘任务登记表,给测量单位提供必要的测绘资料。)
四、(此条废止)注5(注5:此条原文为:四、对在我市进行测绘任务登记的测绘单位,收取测绘管理费,收费标准按广东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