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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的决定

  (二)对于《房地产证》与《建筑规划许可证》所登记用途不一致的,以《房地产证》为准。
  (三)对于《房地产证》中同时存在土地用途与房屋租赁且不一致的,以房屋用途为准。
  (四)国土局开具的土地使用费发票中注明的用途,不是最终批准用途,不能作为确定用途的依据。注2(注2:此条原文为:二、关于“承包、承租”、“合作”、“合资”企业是否有房屋租赁关系的鉴别
  (一)涉及房屋的“承包、承租”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承包、承租方以发包方、发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承包、承租”企业无须办理房屋租赁手续;否则,一律视为以“承包、承租”名义隐瞒的房屋租赁行为。
  (二)涉及房屋的“合作”、“合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以房产折资入股的“合作”、“合资”企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产权属合作或合资企业所有);房屋所有人与企业之间应是一种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关系。
  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房屋所有人不参与企业经营,只以收取保底利润为条件的,一律视为房屋租赁行为。)
  三、关于改变功能房屋出租的问题
  对此应严格按我局《依法行政手册》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即须同时提供我局同意改变功能的批文、补交地价款发票及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书,才能办理合同登记。注3(注3:此条原文为:三、关于改变用途的房屋出租
  (一)对未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而改变用途的房屋,不予发放《房屋租赁许可证》,已出租的按非法出租处理。
  (二)对经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必须提供批准文件及补交地价款的收款收据复印件,方可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及租赁登记手续;
  (三)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一经发现,吊销《房屋租赁许可证》,按非法出租处理。)
  四、(此条废止)注4(注4:此条原文为:四、对未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的合作兴建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许可证》只允许核发给土地使用者,并须将情况反馈到我局房屋租赁出租管理办公室。)
  五、(此条废止)注5(注5:此条原文为:五、银行抵押贷款的房屋出租,需经抵押银行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后,方可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及租赁登记手续。)
  六、(此条废止)注6(注6:此条原文为:六、《房屋租赁合同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房屋租赁许可证》的有效期。《房屋租赁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土地使用年限。对临时建筑物或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租赁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批准文件规定的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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