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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房屋所有人不参与企业经营,只以收取保底利润为条件的,一律视为房屋租赁行为。)
  三、关于改变功能房屋出租的问题
  对此应严格按我局《依法行政手册》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即须同时提供我局同意改变功能的批文、补交地价款发票及重新签订的土地使用合同书,才能办理合同登记。注3(注3:此条原文为:三、关于改变用途的房屋出租
  (一)对未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而改变用途的房屋,不予发放《房屋租赁许可证》,已出租的按非法出租处理。
  (二)对经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改变用途的,必须提供批准文件及补交地价款的收款收据复印件,方可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及租赁登记手续;
  (三)租赁期间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一经发现,吊销《房屋租赁许可证》,按非法出租处理。)
  四、(此条废止)注4(注4:此条原文为:四、对未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的合作兴建的房屋出租,《房屋租赁许可证》只允许核发给土地使用者,并须将情况反馈到我局房屋租赁出租管理办公室。)
  五、(此条废止)注5(注5:此条原文为:五、银行抵押贷款的房屋出租,需经抵押银行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后,方可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及租赁登记手续。)
  六、(此条废止)注6(注6:此条原文为:六、《房屋租赁合同书》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房屋租赁许可证》的有效期。《房屋租赁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土地使用年限。对临时建筑物或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租赁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批准文件规定的年限。)
  七、(此条废止)注7(注7:此条原文为:七、无《房地产证》或无法提供证明其产权有效证明材料的房屋出租问题的处理:
  (一)1982年1月3日(不含3日)以前动工兴建的私人房屋,可凭居委会(村委)证明批准其出租。
  (二)1982年1月3日以后动工兴建的私人房屋,一律不予发放《房屋租赁许可证》。
  (三)对街道两旁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合法建筑物上未经批准的改扩建部分及其他违法建筑(包括承租人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一律不予发放《房屋租赁许可证》,已出租的,视为非法出租。)
  八、关于房屋租赁管理费的收取
  (一)收费时间从房屋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房屋租赁管理费原则上按月收取,如经业主要求,可按季、半年、年收取管理费,但不能强制业主按季、半年、年或跨年度预收。
  (三)管理费滞纳金起始时间的计算:按月交纳的必须在当月十日前交纳管理费;按季、半年、年交纳的应在当季、半年、年的头一个月十日前交纳管理费,否则按迟延交纳房屋租凭管理费处理。滞纳金计算时间为:当月十日(或头一个月十日)至交费时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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