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的规定
(1995年7月13日 深规土[1995]355号)
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促进我市房屋租赁市场规范发展,现对管理工作中遇到的若干新问题,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注1(注1:此段原文为: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管好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现对管理工作中遇到的若干新问题,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行政划拔、减免地价款土地的鉴别
(一)凡提供的《房地产证》在“土地来源”一栏中注明“划拨”或“减地价”、“免地价”字样的: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注明了只能自用不得参与房地产经营或房地产不得进入市场的,均属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土地。
(二)凡原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均属行政划拨的土地。
(三)凡提供“红线图”及《建筑许可证》,且能同时提供按市场价格“补地价款发票”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则不属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土地。
凡属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土地上的房屋出租,均应按月租金6%补交地价款。租赁所将收缴的地价汇入区办帐号后,由区办直接汇入市土地开发基金帐号。
二、关于房屋用途的核定
(一)租赁部门在办理合同登记时,应严格按照《房地产证》或《建筑规划许可证》(或《建筑许可证》)上登记的用途来填写用途。
(二)对于《房地产证》与《建筑规划许可证》所登记用途不一致的,以《房地产证》为准。
(三)对于《房地产证》中同时存在土地用途与房屋租赁且不一致的,以房屋用途为准。
(四)国土局开具的土地使用费发票中注明的用途,不是最终批准用途,不能作为确定用途的依据。注2(注2:此条原文为:二、关于“承包、承租”、“合作”、“合资”企业是否有房屋租赁关系的鉴别
(一)涉及房屋的“承包、承租”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承包、承租方以发包方、发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承包、承租”企业无须办理房屋租赁手续;否则,一律视为以“承包、承租”名义隐瞒的房屋租赁行为。
(二)涉及房屋的“合作”、“合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以房产折资入股的“合作”、“合资”企业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产权属合作或合资企业所有);房屋所有人与企业之间应是一种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益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