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准成本商品房;
(八)按“房改”取得的全成本(建筑费用加室外工程配套费用)商品房;
(九)微利商品住宅;
(十)农村居民私人住宅;
(十一)房地产登记机关确认的其它非市场商品房地产。
四、凡绿皮本《房地产证》记载的房地产,一律不得买卖。需抵押或出租的,应经我局依法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抵押的,须由抵押权人先作出书面承诺,同意在处分抵押物前先垫交地价款。出租的,需按租金的6%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交费,抵作地价款。
五、原已颁发的硬皮《房地产证》仍然有效,可继续使用,在产权变动时换领新证。
六、新版《房地产证》每本收工本费8元。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物业估价管理的通知
(1995年4月7日 深规土[1995]169号)
市局产权处、各分局产权科:
为了加强物业估价管理,规范物业估价行为,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物业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局研究决定:未经我局批准的评估机构不得从事房地产评估工作;未经市物业估价所核准的物业估价报告书不具法律效力。向国家专业银行提供抵押担保的物业估价报告书未经市物业估价所审核确认的不得进行抵押登记。
特此通知。
附件: 第一批评估单位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1.深圳国际房地产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深圳广厦房地产交易评估所
3.深圳正涛物业咨询有限公司
4.深圳中建置业有限公司
5.中国地产(深圳)咨询公司
6.深圳裕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7.深圳艺发物业咨询公司
8.深圳熊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9.深圳新安联房地产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10.深圳特力房地产交易所
11.深圳四海房地产交易所
12.深圳深华仑估价师行
13.世联房地产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14.梁振英测量师(深圳)事务所
15.深圳市君亦置业有限公司
16.深圳合络房地产建设测估有限公司
17.深圳国银建筑物业事务所
18.深圳市丰和房地产交易评估有限公司
19.深圳市方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深圳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21.深圳东和房地产交易所
22.深圳程绵物业代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