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此条废止)注2(注2:此条原文为:四、凡按原收费标准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预收超过5月1日的,从该日起,高于2%的部分可作预收房屋租赁管理费处理。)
五、(此条废止)注3(注3:此条原文为:五、房屋租赁管理所所长有权审批1000元以内的正常业务开支,超过1000元以上的须报区租赁办审批。各办、所若购置车辆、住房等固定资产须报市租赁办审批。)
六、各房屋租赁管理所必须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设立独立的帐号,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以保证房屋租赁管理费的专款专用。
各级租赁管理部门发现挪用租赁管理费行为的,按《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处罚。
七、各区租赁办必须建立财务报表制度,并于每季度下一个月10日前报送市租赁办。
以上规定,请各级租赁管理部门执行。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
颁发新《房地产证》的通知
(1994年12月5日 深规土[1994]576号)
各有关单位、房地产业主:
根据《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
五条、深府[1993]283号第
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颁发新版《房地产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房地产证》采用密纹纸及软皮封面、封底,在第2页“登记机关”栏中加盖《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房地产证专用章》钢印方始有效。
二、新《房地产证》采用红皮及绿皮两种版本。红皮本记载市场商品房地产,绿皮本记载非市场商品房地产。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颁发绿皮《房地产证》:
(一)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二)在行政划拨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地产;
(三)通过协议方式并按协议地价标准支付地价款的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按市场地价标准支付地价款的除外);
(四)在缴付协议地价款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地产;
(五)获得减免地价的土地使用权;
(六)在减免地价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