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台胞在出租汽车上遗失财物,由台胞本人直接与深圳市交通局交通处联系。重大遗失案同时报市公安指挥中心和市台办。注1(注1:此项原文为:(四)台胞在出租汽车上遗失财物,由台胞本人直接与深圳市运输局交通处联系。重大遗失案同时报市公安指挥中心和市台办。)
(五)台胞报失《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出入境证件,各受理报案、报失的公安部门,应出具报失证明,以便台胞申办出境证件。
三、台胞遗失大陆及港台出入境证件的处理办法
(一)台胞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入出境签证和其他足以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全部遗失,或仅遗失其中一种证件的,到辖区派出所报失,并持该派出所出具的报失证明,前往深圳口岸中旅社台胞业务部请其代办出境证件。
(二)在本市投资、经商、就业、学习的台胞遗失附有“多次入出境签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凭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报失证明,向市台办查核“多次入出境签证”号码,并出具有效证明后,直接向深圳市公安局申请补办一次性有效出境证件。注2(注2:此项原文为:(二)在本市工厂、企业、学校工作、学习的台胞遗失附有“多次入出境签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凭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报失证明,向深圳市政府台办查核“多次入出境签证”号码,并出具有效证明后,由深圳口岸中旅社向深圳市公安局申请补办一次有关出境证件。)
(三)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遗失的,凭公安派出所的报失证明,由市台办向签发地使、领馆查证后,到深圳口岸中旅社台胞业务部办理出境证件。
(四)台胞申请一次性出境证,须备免冠大1寸近照2张,全部证件遗失须备相片6张,填写有关表格。申请资料齐备后,各受理、审批单位不得拖延或积压。
四、台胞因钱财被盗、被抢或遗失,向我求助的处理方法
(一)发生在来深的火车、飞机、轮船、长途汽车上的,各单位应及时向市台办报告。
(二)发生在市属宾馆、酒店、旅店、公共场所及社会上的,由有关单位向市台办报告。
(三)发生在市属各区的,由各区台办受理,并将情况报市台办。
(四)台胞在本市有工作单位或亲友的,由台胞本人设法解决。
五、台胞在本市因病或其它原因死亡的,按下列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