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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台胞报案、报失、求助、死亡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台胞报案、报失、求助、死亡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1996年3月11日)重新发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台胞报案、
 报失、求助、死亡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2002年8月27日 深台[2002]21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台胞报案、报失、求助、死亡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重新发布。我办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深圳市公安局
      关于台胞报案、报失、求助、死亡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3月11日 深台办[1996]5号)

各区台办、公安分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随着来大陆探亲、旅游、经商、投资考察的台胞逐渐增多,台胞在我市被盗、被抢、被骗的案件和遗失财物、证件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做好处理涉台事件工作,现就受理台胞报案、报失、投诉、求助和死亡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处理涉台事件
  各级台办、公安机关、旅行社、宾馆、旅店、运输和其它有关单位,对台胞的报案、报失、投诉和求助,都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热情接待、认真受理,不得推诿。对确不属本单位管辖的业务,在耐心听取情况后,热情帮助台胞到业务主管单位反映,同时,将书面记录情况报送当地台办。
  二、台胞报案、报失按下列分工受理
  (一)发生在火车、飞机、轮船、汽车上及其站场、机场、码头范围内的,分别由铁路、民航、航运、运输部门负责该辖区公安、保卫业务的公安、保卫机关受理。
  (二)发生在宾馆、酒店、旅店、饭店、酒楼和娱乐场所范围内的,由该单位保安部门协助受理后,报主管公安机关查处。
  (三)发生在社会上和其它公共场所的,由案发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公安分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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