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在我市正式实施
小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17日 深农[2002]6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农业局注(注: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中,深圳市农业局更名为深圳市农林渔业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在我市正式实施小型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农业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深圳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
搞好农村村务公开中财务公开的若干意见
(1998年8月28日 深农字[1998]40号)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促进农村两个文明的建设,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搞好农村村务公开中的财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学习中办发[1998]9号文和省《关于在全省农村进一步推行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的通知》精神,组织干部群众到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搞得好的单位参观学习,提高干部群众对进一步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各镇村要利用各种会议、广播、板报等宣传工具,反复宣传实行财务公开的重大意义,教育镇村干部提高民主意识,引导他们从讲政治、讲稳定、讲廉政建设高度,加深对实行财务公开的理解,消除镇村干部对实行财务公开的疑虑,坚定搞好财务公开的信心。要注意引导群众增强民主监督意识,提高参政议政的自觉性。
二、统一标准,规范运作
推行村务公开,重点是财务公开和集体资产管理的公开,必须做到统一标准,规范运作。一是规范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扶持捐赠收支情况、救灾救济款收支情况、干部工资奖金情况、呆帐处理及重大经济事项。力求做到公布内容通俗化,让群众看得懂、看得明(公布表具体内容见附表)。二是规范公开程序。在财务公开的程序上,要做到“三前三后”:对重大的财务事项,要在事先征求并听取群众代表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村支部、村委(村小组干部)会议,做到决策在前,公布在后;村级的财务管理,要理财在前,处理、核实在后。村会计按公布的要求整理出公布方案,经村委会(村小组干部)和民主理财小组审定,确认合理合法,准确无误后再公布;对重要的统计资料,公布在前,审核上报在后。特别是影响领导决策,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和干部政绩的统计数据,必须先行公布,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方可上报。财务公开的事项公布后,村委会、民主理财小组和会计,要安排专门的时间接受查询,并负责做好核对、纠正、解释工作。三是规范公开的形式。要根据公开的内容范围,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主要采取专设公布栏、印发公布表或公布卡、召开会议(即上会、上墙、上表)等形式,有条件的村可探索采取电脑触摸式公开财务内容。上墙公布的可采用“收入、支出式”或“日记帐式”与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等)相结合,行政村和经济业务发生较频繁的村民小组可采用“收支式”,经济业务发生较少的村民小组可采用“日记帐式”。公布栏内的财务公布表的规格要不少于80×120cm、数字要清楚,让群众看得懂、看得明,公布地点要公众化。四是统一公开的时间。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年初、年末各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每月公布一次;水电费收缴按月公布;对随时性的专项业务或事物,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群众要求,不受时间限制,及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