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费收据由市代办处统一向省协会领取,各代办处再向市领取。财务关系由各代办处与省协会直接发生。按省协会要求,各代办处应在当地银行或信用社开设互保费的专门帐户,将每天所收保费存入银行,每月结算一次,把净收入(保费收入减退保支出)分别按船员人身互保收入的80%、渔船财产互保收入的86%汇省部,其余为代办处提留的代办费,由各代办处包干使用。
四、业务资料上报制度
下列资料、报表,各代办处每月应报市代办处及省协会部:
(一)互保登记表:
(二)财务收支报表;
(三)省协会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投保对象
(一)渔船船员人身平安互保的投保对象
我市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所有人、租船人或经营人,必须为其聘用的船员每人投保甲种保单2—3份,并可投保乙种保单(任选一种投保人数)投保1—3份;船东的随船出海人员和家属也应办理同样的甲种保单。
(二)渔船财产互保的对象
我市已在渔政渔监部门登记,持有适航证书的渔船,除下列情况暂不投保外,其他船只必须投保,暂不参加投保的渔船范围是:
1.远洋渔船(回国后在国内生产的除外)、粤港澳流动渔船:
2.机动船、无固定尾轴或无甲板舱室的沿海机艇、摩托艇;
3.主机功率小于60马力的沿海小船、或大于500总吨的渔船和渔业辅助船;
4.不具备营运油类危险品条件(未经检查认可)的渔业供(运)油船;
5.沿海或内河半渔半农,安全生产陷于无人管理的渔船:
6.检验时虽取得适航证书,但在实际检查中发现明显不适航的渔船,或船东对渔船安全管理放任自流,事故苗头多,经提出意见仍未整改的渔船。
六、(此条废止)注3(注3:此条原文为:六、几项具体规定
1.渔船财产互保价值及会费按附件2执行;
2.深圳远洋渔业公司所属渔船及船员由市代办处办理投保;
3.各代办处负责本辖区渔船及船员的投保。)
七、工作要求
各渔政渔监站(代办处)应加大工作力度,主动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提高广大渔民和村、镇领导的认识。自发文之日起凡本工作方案所列投保范围的渔船和船员都应投保,对应参加保险而未投保的渔船,按粤水产[1993]390号、粤海水[1995] 303号文的规定视为安全保障不足加以管理。
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关于我市远洋渔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月13日 深渔政渔监[1997]11号)
各远洋渔业公司、各渔政渔监站:
近年来,随着我市远洋渔业的发展,市远洋渔业公司所属船舶不断增加。为规范管理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远洋渔业公司(含分公司)所属渔船的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由市渔政渔监处编号、登记、发证。需办理国籍证书的船只,由市渔政渔监处编号并加具意见后,报省渔监局发证。注1(注1:此条原文为:一、市远洋渔业公司(含分公司)所属渔船的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山市渔监科编号、登记、发证。需办理国籍证书的船只,由市渔监科编号并由处加具意见后,报省渔监局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