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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监察局关于重新发布《印发<深圳市监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监察局关于重新发布《印发<深圳市监察工作咨询委员、
 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16日 深监发[2002]2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印发(深圳市监察工作咨询委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监察
       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0年6月12日 深监发[2000]11号)

各区监察局、各纪检监察派驻组、本局各处(室):
  《深圳市监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本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监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执纪,提高办案质量,维护监察对象以及行政监察事项涉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错案,是指监察机关对案件的调查、审理、复查、复审和复核中,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或者基本证据认定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定性量纪或者追究行政责任出现错误的案件。
  第三条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由于过错造成错案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 错案责任追究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惩处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错案范围与责任划分

  第五条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错案:
  (一)原立案案件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经审理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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