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监察局关于重新发布《印发<深圳市监察机关行政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监察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监察机关行政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日)修改

深圳市监察局关于重新发布《印发<深圳市监察工作咨询委员、
 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16日 深监发[2002]2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印发(深圳市监察工作咨询委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监察机关
          行政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8月28日 深监发[1998]17号)

各区监察局:
  《深圳市监察机关行政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已经我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监察机关行政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工作程序,确保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检查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及其它相关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检查是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赋予的行政检查权,对我市国家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实施检查。具体就是检查我市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以下5个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的问题: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