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邀监察员的任务
为深圳市的行政监察工作提供咨询服务,沟通监察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调查研究,为监察工作的决策提供理论与实际的科学依据,从而使监察工作服务于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深圳经济特区的经济发展与繁荣。
二、特邀监察员的职责和权利
(一)了解并反映监察对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调查研究监察对象廉政勤政状况和行政监察工作的规律、特点;探索加强廉政建设、惩治腐败的方法和途径。
(二)向政府和监察机关及时反馈干部、群众对廉政建设、行政监察决策的意见;及时传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对监察机关建设和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接待来访、执法监察、案件调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以及与监察工作有关的各项大检查、业务咨询等:参与研讨或起草与廉政勤政建设和行政监察有关的法规、政策。
(四)针对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和处理上的法律、政策依据,为作出正确的监察决定当参谋。
(五)办理监察机关委托的其他监察事项。
三、特邀监察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事业。
(二)热心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与监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以及较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深入实际,联系群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说真话,敢于向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四、特邀监察员的聘请
(一)特邀监察员由市监察局从政府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大代表中聘请。注2(注2:此项原文为:特邀监察员由市监察局从政府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省人大代表中聘请。
修改原因:原文限定范围过窄,与实际做法不相符。)
(二)特邀监察员由其所在党派或单位推荐,市监察机关征得其本人同意,并会同有关主管机关考察后确定。
(三)特邀监察员聘期为三年。如工作需要,期满后可商本人及所在党派、单位同意后续聘。
(四)监察机关对确定聘请的特邀监察员发给聘书,并通知其所在党派和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