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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监察局关于重新发布《印发<深圳市监察工作咨询委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注:本篇法规中的“深圳市监察局印发《深圳市监察工作咨询委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已被《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废止<印发《深圳市监察工作咨询委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日)废止

深圳市监察局关于重新发布《印发<深圳市监察工作咨询委员、
 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16日 深监发[2002]2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印发(深圳市监察工作咨询委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监察局印发《深圳市监察工作咨询委员、
          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26日 深监发[1996]15号)

市属及驻深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监察工作咨询委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监察工作咨询委员和特邀监察员工作是行政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自1988年来深圳市监察工作咨询委员会成立以来,这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根据《广东省监察厅关于特邀监察员工作的办法》,今年二月,调整和增补了一批监察咨询委员和特邀监察员,希望各有关单位继续支持本单位应聘的监察咨询委员和特邀监察员做好这项工作,认真执行这一工作办法,把它作为建立反腐保廉机制建设的一个环节和实行党派监督、群众监督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深圳市监察工作咨询委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为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使特邀监察员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广东省监察厅关于特邀监察员工作的办法》和我市监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注1(注1:此段原文为: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监督、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使监察工作咨询委员会和特邀监察员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广东省监察厅关于特邀监察员工作的办法》和《深圳市监察工作咨询委员会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修改原因:市监察工作咨询委员会是1988年成立的。1995年以后,为了与全国监察机关的特邀监察员工作协调起来,已中止了委员会的活动。《深圳市监察工作咨询委员会工作条例》拟废止,以下全文删除“监察工作咨询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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