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边销茶销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9号)文件精神,全省边销茶的销售管理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资格认定由省经贸委、省计委、省民委等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并进行监督、检查;要在继续发挥供销社边销茶经营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引入竞争机制,减少流通环节和费用,实行定点批发。
  为了确保边销茶的市场稳定,按照“以丰补欠、调剂余缺、保障供应”的原则,我省继续实行边销茶国家储备和省级储备制度,储备计划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下达。边销茶的储备要做到专库、专账、专人管理,由省供销社负责组织实施。
  三、边销茶批发企业的资格认定
  (一)取得边销茶定点批发资格的基本条件是:
  1、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低于70%,银行资信条件较好(由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分别出具验资证明和资信证明);
  2、有稳定的供货渠道,年经营量在500吨以上;
  3、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经营设施较好,仓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4、管理制度健全,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二)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行署)根据边销茶定点批发资格的基本条件,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省经贸委提出设立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的申请。由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资格条件和全省总体布局规划,确定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原则上每个州(地)、市设一个边销茶定点批发企业),并发文公布,上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民委备案。
  定点批发企业批发的边销茶必须从国家确定的定点生产企业购进,违反规定者取消其定点批发经营资格。国家经贸委等部委确定的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也可在我省设立边销茶销售点。
  (三)取得边销茶定点批发资格的企业,凭省经贸委的批复文件在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准批发企业经营范围时应标明“边销茶批发”,经营范围内没有边销茶批发业务的企业,不得从事边销茶批发业务。
  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边销茶批发企业进行清理整顿,依法取缔违法经营批发企业,对符合条件的要重新确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