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省建设厅负责指导和协调检查加油站建筑安全隐患、清理违章建筑。对不符合城建规划或属于违章建筑的加油站,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提出意见,省经贸委按有关规定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今后凡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省经贸委的批复,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6、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和协调加油机防爆监督检查和计量检定监督检查工作,消除加油机整机防爆性能上存在的不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加油机计量作弊违法行为。根据《
计量法》、《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半年对加油机进行周期性强制检定检查,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加油机;对擅自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的行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处罚;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打击土法炼油等违法活动。
7、省国税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加油站偷逃税款行为,落实加油站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规定,监督加油站凭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非合格成品油批发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经贸委负责落实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未安装税控装置加油机的加油站,必须在2002年3月31日前更换使用税控加油机,并从2002年4月1日起,对所有加油站实施按实征收,按税控装置记录的数据进行税源监控;对于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税控装置,以及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使用非税控方式销售成品油,或私自拆启铅封的,按《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并由省经贸委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对于不按加油机税控记录数申报或不按规定调整税控装置显示油品价格的,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均应按偷税处理;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如实进行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在油品价格调整时,必须同时调整税控装置显示的油品价格;加油站销售成品油时,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管住源头,防止成品油违规违法流入市场
全省成品油市场的供应由中油青海销售分公司根据各批发企业及加油站的申报情况,按计划统一配置。全省成品油的批发由获得国家经贸委核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实行集中批发。除此之外,任何单位不得从事成品油批发业务。军队、国家储备、铁路、民航、林业、农垦、救灾等专项供油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不得将专项用油对社会批发和零售或变相销售,对违规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成品油批发企业和成品油专项用油直供用户的管理。省成品油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对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处理。各州、地、市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所辖地加油站经营状况档案,并根据加油站的经营管理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