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地、市经贸、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在2002年5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加油站的行业发展规划。在各州、地、市及中油青海销售分公司提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之前,一律停止新建加油站的审批工作。各地区新建加油站,要严格按照发展规划和国办发[2001]72号文件执行。
为妥善利用现有设施,对批准手续不全的加油站,经省经贸委认定,符合国办发[2002]18号文件规定条件和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凭省经贸委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补办规划、土地、消防等手续。补齐各种手续的加油站,由省经贸委填写有关表格于2002年7月31日前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加油站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在2003年10月31日前予以搬迁或关闭。对确定搬迁或关闭的加油站自2003年起,各级经贸委对其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不予年审,工商部门对其营业执照不予年检。
(二)全面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
1、各地区要对1999年以来新建的加油站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凡在《省经贸委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的通知》(青经贸贸易[2001]310号)下发前(2001年6月),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经过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非法占地、违章建设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以及有严重偷税逃税或掺杂使假行为的加油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一律予以关闭;对列入关闭范围的加油站,由当地经贸、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加油站限期变卖成品油,拆除加油及储油设施,并督促其及时办理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各项手续。各地区在清理整顿加油站过程中,要将润滑油经营纳入整顿范围,特别要对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超范围经营润滑油或经营伪劣润滑油的加油站加大打击力度,进一步规范其经营行为。
2、省经贸委要严格审批制度和年审程序,把好市场准入关。凡未经省经贸委批准并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一律停业整顿,并追究越权审批、违规建设加油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其中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属中油青海销售分公司建设、收购、控股或纳入连锁经营体系实行集中配送的加油站,经当地经贸委、中油青海销售分公司确认,省经贸委批准,可补办有关手续,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3、省工商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打击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无营业执照和超越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的加油站,严厉查处经销劣质成品油和掺杂使假、无质量检验证明等行为。对加油站经营劣质油品的,发现一次停业整顿,发现两次即吊销营业执照。凡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企业不得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凡被取消《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证、无照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会同海关、公安打击成品油走私行为。
4、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和协调新建、改建、扩建加油站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凡未经省经贸委批准擅自建设的加油站,公安消防部门不予审核和验收,不出具有关消防手续;对已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存在消防安全问题,经公安消防部门提出意见限期整改后,仍存在火灾隐患,未达到消防安全要求的加油站,由省经贸委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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