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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措施的通知

  三、努力落实配套资金,进一步加大农业综合开发投入。一是省、州(地、市)、县财政都要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配套资金列入预算,“十五”及今后一个时期内,确保地方财政用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配套资金增长幅度高于“九五”水平;二要调整支农支出结构,把已有的一些专项资金与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捆绑使用,使之形成合力;三要加大工作力度,做好中央专项资金的争取工作,保证中央扶持我省农业综合开发的投资增长幅度高于“九五”水平;四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积极落实农民的筹资投劳;五要运用贴息等办法广泛吸引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加大农业综合开发投入。
  四、突出重点,择优立项,推行竞争激励机制。根据我省实际,要把80%的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重点安排现有灌区中低产田改造、节水农业、生态农业和草原建设;用20%的财政资金发展多种经营,按照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要求,重点安排农民增收明显的特色农业(温室蔬菜、花卉、药材)和农区牛羊养殖;适当集中财政有偿资金扶持带动农户较强的产业化“龙头”项目。省对州县不定投资基数,择优选择项目,按项目核定投资,对资金落实到位、项目建设、有偿资金回收偿还较好的州县,在下年度加大扶持力度;对资金到位率低、到位不及时、工程建设慢,开发任务完成不好的,相应减少投资;对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工程留下尾巴完不成开发任务的,暂停立项或取消项目县资格。
  五、认真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切实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省财政每年从配套资金中适当安排前期工作费,组织各州(地、市)、县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按县域比较优势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规划,建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库,用更多更好的项目争取国家更大的支持。坚决做到农业综合开发与实施西部大开发相结合,与农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与扶贫开发相结合,与生态环境建设相结合。
  六、进一步严格项目和资金管理。要严格执行好现行的自下而上申报项目、择优立项、专家评审、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中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同时,要加强项目资金和工程概预算管理,做到预算合理,资金落实,投资不留缺口,工程不留尾巴;要加强项目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法》和《农业综合开发会计制度》,全面推行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账制度,财政有偿资金委托银行放款制,项目资金公告(公示)制,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要加强有偿资金管理,从项目选择立项开始,就要树立还款意识,建立还款制度,落实还款责任,保证有偿资金投得好,收得回;要建立项目的跟踪问效和运行管理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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