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贯彻国务院
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措施的通知
(青政办[2002]12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十九日
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
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措施
(省财政厅 二00二年七月十四日)
一、认真学习《
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意见》,深刻领会精神,抓住机遇加大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力度。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
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2]13号,以下称《意见》),概括了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遵循的原则、扶持范围和建设重点、投入机制和投入政策,提出了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做好新时期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性文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是符合WTO“绿箱”规则的一项有生命力的长期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和农业综合开发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学习《意见》,将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到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当中,抓住机遇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
二、切实加强和充实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机构。在省财政厅设立“青海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中心”,其成员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畜牧厅和省扶贫办等有关职能部门及专家组成,以加强项目的前期评估和专家论证工作,提高立项的科学性。省级农口部门要把农业综合开发列入工作日程,明确管理单位,密切配合,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行业管理。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农业综合开发放在整个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位置,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把这项工作当作加强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牧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发展高原特色农业,增加农民收入的战略性措施,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使机构和队伍适应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