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比例补助。定比例补助是指结合单位经费自给率确定财政定比例补助的标准。经费自给率以上年或前三年平均数为准,单位经费自给率85%(含85%)以上的,即由差额补助改为自收自支或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转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单位经费自给率在70%(含70%)以上的,省财政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全额标准(指事业单位经人事部门核定的全年工资总额,下同)的40%核定补助经费;单位经费自给率在55%(含55%)以上的,省财政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全额标准的55%核定补助经费;单位经费自给率在45%(含45%)以上的,省财政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全额标准的65%核定补助经费;单位经费自给率在45%以下的,省财政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全额标准的70%核定补助经费。对当年国家政策性增资,省财政按同比例给予补助。财政补助比例三年一定。
2、定额补助。定额补助是指对于具有一定公益性质又有较强的社会化功能、应逐步走向市场的事业单位,由省财政给予定额补助,鼓励单位积极创收、自我发展。
——大中专院校以2002年省财政补助正常经费(剔除后勤服务人员)为基数,实行定额补助,长期不变。对今后国家政策性增资,省财政按改革后编制内实有人数给予补助。
——文艺演出团体、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以2002年省财政补助正常经费为基数,实行定额补助,长期不变。今后三年内国家政策性增资,省财政按改革后编制内实有人数增资的50%给予补助,并计入下年财政补助基数。
(三)经营性事业单位
1、由原公益性或准公益性事业单位转为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各类培训(不含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培训)中心、中介机构等,要求一年内退出财政供给范围。2003年省财政按2002年正常经费继续安排;2003年12月31日前国家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时,省财政可按原补助比例追加增资经费。
2、大专学校后勤服务部门以2002年财政拨付的正常经费为基数逐年递减,其中:2003年减10%,2004年减10%,2005年减10%,2006年财政以递减后的经费为基数,长期不变。
3、各类由财政负担的报社、杂志社从2002年10月起转为经营性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并以2002年省财政拨付的正常经费为基数定额补助,长期不变。
4、转企的科研院所应严格执行青办发[2000]33号文件,对2002年国家政策性增资,由省财政安排一次性专项给予适当补助;从2003年起省财政不再安排增资经费。
四、改革后事业单位财政经费核定办法
(一)公益性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