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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省级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
 省级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2]13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青海省省级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十二日

          省级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改革实施方案
            (省财政厅 2002年9月)

  为贯彻落实《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01]142号)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部门预算改革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构建公共财政框架,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现就省级事业单位财政经费管理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原则
  (一)坚持按照单位职能、性质的变化调整财政补助形式
  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后重新界定的单位性质,确定相应的财政补助形式。
  (二)坚持改革方向
  以有利于增强事业单位活力,有利于调动事业单位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事业发展为出发点,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稳步推进事业单位经费改革。
  (三)坚持综合预算
  事业单位财政补助经费和单位预算外收入相结合,根据单位取得服务收入和经营收入的能力,确定财政补助比例,不搞一刀切。
  二、经费调整的范围
  凡国家举办的省级党政群机关直属、所属的事业单位均纳入财政预算资金调整的范围。
  三、经费调整的标准
  按照经费管理改革的原则,在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改革过程中,既要加大力度,又要积极稳妥,推进有条件的全额事业单位逐步向差额补助过渡,并为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向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过渡进一步创造条件。
  (一)行政性、公益性事业单位
  对行政性、公益性事业单位,省财政按标准全额核定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二)准公益性事业单位
  对准公益性事业单位,省财政按照定比例或定额给予补助,实行综合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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