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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司制企业规范运作工作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企业内部管理层次要科学合理,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结构一般应在三个层次以内。
  第十条 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政企职责分开。
  (一)政府通过确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机构和对企业委派产权代表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主要是考核、任免、奖惩作为国有产权代表的董事,制定和考核企业中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指标。
  (二)除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机构外,政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不再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
  (三)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综合协调和服务,除国家政策、法规的规定外,取消不必要的项目审批,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政府部门通过政策引导、典型引路、科学评价和发布市场信息,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加强企业管理。
  (五)企业不再对应行政级别,不再具有或承担政府的行政职能。考核任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不再套用行政级别。
  (六)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医院、公安等社会职能应移交地方政府承担。
  第十一条 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在2002年底要率先建立比较完善的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
  第十二条 规范企业管理,逐步实现管理科学化、现代化。
  企业应按照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的要求,加强企业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和改善企业营销、资金、成本、质量等管理工作,从财务管理信息化入手,逐步推进企业管理的信息化,合理配置企业的各项资源,实现企业管理的现代化,建立企业技术创新机制,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三、试点工作有关政策

  第十三条 积极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试点企业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特色经济发展方向的技术改造项目,积极争取列入国家支持项目,或由本省予以一定的贴息支持;支持企业推进管理信息化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管理信息化项目,纳入技术改造项目范围,给予资金等方面的支持;支持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和分流富余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和分流富余人员予以政策上的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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