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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司制企业规范运作工作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公司董事会应和经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经理在依照公司章程执行董事会作出的各项决议的前提下,拥有足够指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力。
  (五)完善经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实行经理人员的薪酬和其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薪酬制度。经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并向股东说明。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经理人员的职责。经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积极采取措施并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依法成立监事会并履行监督职责。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成立。其成员组成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按《关于省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委派。
  (三)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中的国有控股代表半数以上应由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人员担任。省属国有控股公司外派监事由有关部门提出人选,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任免。
  (四)监事会对股东会或国家授权的监督机构负责。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监事。
  (五)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会议应当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监事会会议应做到记录齐全、真实,签名等手续完备。
  (六)保障监事会行使其职权。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力。监事会为履行职责,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公司应对监事履行其知情权及正常工作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要的合理费用由公司负担。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行为,须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九条 健全母子公司体制。
  (一)大型企业及企业集团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母子公司体制。母公司对子公司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并相应承担责任。子公司应依法改制,努力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规范对子公司的管理。母公司以投入子公司的资本额享有和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从集团的整体利益、产品特征和市场竞争的实际需要出发,通过母公司章程和各子公司章程,分别合理划分母公司与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权责。母公司主要通过在子公司董事会中的代表行使决策和管理权,母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能兼任子公司的董事长,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推荐的董事会和经理人选应通过合法程序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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