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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司制企业规范运作工作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4、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制度及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行为等应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进行规范。
  第六条 确立董事会在公司的决策机构地位。
  (一)董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产生。其中,省属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及董事长的任免按照《青海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集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青办发[2000]42号)等规定执行。
  (二)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三)董事长和总经理分设,公司决策层和经营层分开。大型企业的董事长原则上不能兼任总经理。降低董事会成员中由经理人员出任董事的人数比例,减少交叉任职。
  (四)实行独立董事制度。
  1、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上市公司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2、非上市公司要参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2002年12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1名独立董事,2003年6月30日之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2003年12月30日之前,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
  3、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职责等参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其中,省属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的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
  (五)明确董事会权责。
  1、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定期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主要是对公司发展战略、发展目标等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免、对经营者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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