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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司制企业规范运作工作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特色经济发展方向的大中型企业或骨干企业。
  (二)已进行改制,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
  (三)管理基础工作扎实,领导班子团结。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企业产权关系清晰。
  (一)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及其他出资人代表到位,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二)青海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及其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资产经营机构、企业集团对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职能,委派产权代表。
  (三)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通过上市、法人持股、自然人持股、引进外资嫁接入股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实现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根据行业性质和企业特点,降低国有股持股比例。
  第五条 保障公司股东的各项权利。
  (一)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合法权益。公司制企业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股东按持有的股份享有平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三)股东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股东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和其它法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益。
  (四)完善股东大会制度。
  1、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和表决的程序,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并安排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积极采取各种方式和途径,创造条件,扩大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2、公司章程应明确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3、充分保障股东大会行使各项职权。对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选举和更换公司董事、监事,确定董事报酬等公司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不设股东会并实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涉及公司有关董事、监事的任免、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资产(股权)转让、重大抵押担保事项、发行债券等重大事项必须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的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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