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司制
企业规范运作工作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2]13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公司制企业规范运作工作试点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四日
青海省公司制企业规范运作工作试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积极促进企业在运行机制和管理方面与国际接轨,现结合我省实际,选择部分企业,鼓励其按照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内外通行的、先进的管理方式进行规范化管理的试点,以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目标,使企业尽快与国际接轨,提高市场竞争能力。通过试点也为全省公司制企业规范运作积累经验。为搞好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试点工作的目标和原则
第一条 试点工作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理顺产权关系,建立国有出资人制度,实施政企分开,规范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二)按照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形成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三)深化企业内部改革,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则,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起“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机制。
(四)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和完善企业管理的各项工作,逐步实现企业管理科学化、现代化,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第二条 试点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政企分开,国有资产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
(二)企业制度创新与转变政府职能等其它相关改革相结合的原则。
(三)试点工作与培育发展大企业集团及骨干企业工作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