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
青海省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2]13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科技厅关于《青海省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九月三日
青海省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意见
(省科技厅 二00二年九月三日)
为促进我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速科技型企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科技型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创业经营主体,主要从事研究与开发、技术中介咨询、技术服务、新产品研制、生产和经营的企业。
科技型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业务经营一年以上,其主营收入占企业销售(服务)收入的70%以上;
(二)企业内部受国民教育中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的30%以上;
(三)企业拥有一定自主研发的技术储备 (含授权的专利、登记的科技成果、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新产品、授权转让的技术或专有技术);
(四)企业拥有较稳定、开放的研究开发或技术创新机构(研究设计组、技术开发室、技术开发中心或企业研究所),而且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自筹经费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以上;
(五)企业的劳动生产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
第二条 凡符合第一条要求的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都可通过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评审,认定为青海省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以组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为目的,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共同做好科技型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工作,促进其发展。
(一)支持中央各部门驻我省科研机构发挥自身优势,依托知识创新工程,创办科技型企业;省、地、县属科研机构和设计单位、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中介机构要转变机制,向科技型企业发展;
(二)鼓励有条件的各类企业加速形成有利于技术创新的有效机制,积极创造条件成为科技型企业;
(三)支持省内行政、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和省外、国外的科技人员及归国留学人员在青创办多种经济成份的科技型企业;鼓励单位和个人以其合法拥有的知识产权和资金,向科技型企业投资入股、合作开发并联合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