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从严控制我省
铁合金生产能力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2]9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贸委《关于从严控制我省铁合金生产能力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从严控制我省铁合金生产能力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意见
(省经贸委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23号)精神,从根本上解决我省铁合金生产工艺落后、环境污染严重、生产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促进我省铁合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铁合金行业重复建设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淘汰铁合金落后生产能力,制止重复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经贸委颁布的第一、二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第6号令、第16号令)和第一批《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等文件精神,2005年以前不再审批新建铁合金电炉(炉窑)和高炉。
二、加快我省铁合金行业结构调整。为充分发挥我省电力和硅石资源的优势,在已经形成龙头企业的基础上,通过租赁、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进一步对铁合金行业进行整合(整合方案附后),发挥龙头企业在人才、技术、资源、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优势,提高我省铁合金行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加大对产品结构的调整力度。通过技术改造,更新设备,利用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增加新品种,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提升铁合金行业的工艺装备和整体生产水平。
四、对单个装机在3200千伏安以上,污染排放量仍未达标的企业,要提出整改方案进行停产整顿,经省环保部门验收后方能恢复生产,对经过整顿在2002年底以前污染排放量仍不能达标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