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我省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中的相关政策,依据不同的改制方式,提出国有资产置换的具体办法,报经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批准后实施。
(六)转为企业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事业单位,应从转为企业之月起,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转为企业之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
转为企业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仍执行原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离退休待遇的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离退休金仍按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所需资金由原支付渠道支付。转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和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精神,对转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根据本人在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原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补贴标准为:本人转入企业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0.3%×120个月。所需资金根据原单位的经费形式,分别由财政和原单位安排,即原为全额或差额补助单位的,由财政安排;原为自收自支单位的,由原单位安排。
转为企业前已经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从转为企业之月起,医疗保险费按企业标准执行,差额部分由本单位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办法解决。转为企业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执行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制度,享受事业单位的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仍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七)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的安置,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和<青海省国有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1]1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2001年2月28日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经本人申请、主管部门批准,可办理退休手续。
九、结合省直事业单位改革,对机电、重工、轻纺、商贸四个机构改革办公室,作如下调整:
(一)撤销机构改革办公室,保留原老干部服务机构,继续为原部门老干部提供服务,其中现由商贸机构改革办公室管理的原粮食局、供销社离退休老干部,划归现粮食局和供销社管理。
(二)按有关规定对保留的老干部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等重新进行核定,确定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其余原机改办工作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即行办理退休手续;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本人申请提前退休的,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享受省级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中相关优惠政策;需要继续安排工作的,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拟定计划,统一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