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直事业单位,凡能通过有偿服务获取一定收入的,即由全额补助改为差额补助,补助比例依据自给率所达到的比例核定;自给率超过85%以上的,即由差额补助改为自收自支,或直接转为企业。其中各部门、单位所属培训机构,不论目前是全额补助还是差额补助,均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过渡为自收自支,或直接转为企业。各高校和省直各医院的后勤服务体系,应于2002年12月31日前与学校和医院剥离,建成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进而向集团化、社会化方向发展。
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事职责分开为核心,对行政管理型事业单位的职能进行重新界定。凡职能已经消亡、萎缩或转移的,即行予以撤销;凡目前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与行政机关交叉、重复的,一律并入行政机关,原事业单位不再保留或与其它事业单位合并;凡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以规费收入为经费来源的,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交回财政,支出由财政列支,人员经费按全额预算管理。
六、鉴于政府采购制度业已建立的实际情况,目前各部门尚保留的专门从事物资采购供应的事业单位,应予以撤并。
七、各高等学校的行政管理和教学辅助岗位均按实有人数的10%实施精简,后勤服务人员剥离后所退出的事业编制予以收回。本着精简、高效、合理、规范的原则,高校的内部行政管理机构应控制在10个以内,所属二级院校内部行政管理机构应控制在5个以内。
八、为了保证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等各项改革的顺利推进,采取下列扶持政策和措施:
(一)由财政给予全额或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和已实现自收自支但仍由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定项补助的事业单位,2003年12月31日前,其补助经费,仍由财政依据2002年预算基数逐年或一次性拨给,作为事业发展基金,用于改善和创造经营条件,推动事业发展。
(二)由财政给予全额或差额补助的事业单位,2003年12月31日前,逢国家和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工资时,财政可按一定比例追加其增资经费,由单位依据内部分配办法进行分配。
(三)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经省财政厅批准,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将原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部分,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免征国有资产占用费,免征的占用费,计入国家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