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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关于推进省直事业单位改革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关于推进
 省直事业单位改革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2]91号)


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编办《关于推进省直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推进省直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为了切实加快省直事业单位改革进程,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现就改革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省直事业单位总体上按财政供养人员即全额补助和差额补助单位实有人数的10%实施精简。精简基数以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冻结机构编制和严格控制人员调入问题的通知》(青编办发[2002]06号)下发之月在册人数为准,空编予以收回。各单位在确定具体精简比例时,要根据改革的要求,必须如实精简,不搞简单匡算,不搞一刀切。
  二、省直系统凡使用事业编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已实现自收自支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印刷厂、宾馆、招待所、影剧院等),应于2002年9月30日前转为企业或并入企业,注销事业法人,注册企业法人,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施改制。
  为了规范管理,今后不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性质为事业的,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管理;性质为企业的,按国家有关企业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三、省直系统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价格鉴证、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机构,尚未完成脱钩改制的,应按国务院和我省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的要求,限时完成;面向社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类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参照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的相关规定,于2002年6月30日前与主管(挂靠)部门脱钩,改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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