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常性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 饭馆(餐厅)必须严格执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中卫生管理和卫生要求的规定。
第十四条 空调饭馆(餐厅)应建立卫生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并报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空调饭馆(餐厅)应制定岗位责任制度、消毒制度、清扫保洁制度、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卫生检查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 空调饭馆(餐厅)应建立健全卫生档案,包括卫生管理工作计划、总结、自查记录、奖惩情况、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等,并分年度保存备查。
第十七条 空调饭馆(餐厅)应保持清洁、整齐,清扫时应采用湿式作业。
第十八条 空调饭馆(餐厅)应设置禁吸烟标志。
第十九条 空调饭馆(餐厅)每周必须对空气进行一次消毒,严禁使用有害健康的杀虫剂、除臭剂。
第二十条 空调饭馆(餐厅)的餐(饮)具必须严格消毒,并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空调装置新鲜空气进口应设在室外,避开污染源,空调器过滤网应每十五天清洗一次,并保持清洁。
第二十二条 空调饭馆(餐厅)应有防虫、防蝇、防蟑螂的措施。
第四章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 空调饭馆(餐厅)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并定期接受复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