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候诊室应健全卫生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和消毒人员,并报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医院候诊室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清扫保洁制度、消毒制度、卫生检查、奖惩制度和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等。
第十四条 候诊室应健全卫生档案,包括卫生管理工作计划、总结、自查记录、奖惩情况、卫生执法文书等,并分年度保存备查。
第十五条 候诊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安静。
第十六条 候诊室应采取湿式清扫,垃圾废弃物日产日清并分类按有关消毒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卫生间随时清扫、消毒、保洁。
第十七条 候诊室内禁止吸烟及从事污染环境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候诊室内应设有痰盂和污物箱,痰盂和污物箱应每日清洁和消毒。
第十九条 候诊室应有通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第二十条 不得在候诊室内出售商品和食物。
第二十一条 候诊室内不设公用饮水杯。
第二十二条 候诊室应有健全的消毒制度,候诊室地面、墙面、空气应一天一消毒,传染性疾病流行时应增加消毒频次。
第四章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 候诊室直接为就诊者服务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性病、艾滋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等)治愈前不得从事为病人服务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上岗前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并定期接受复训。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洗手,穿戴清洁工作服、工作帽,自觉遵守各项卫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