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医院候诊室卫生规范
(青卫法监[2002]29号 2002年4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候诊室卫生管理,提高卫生质量,保障就诊者健康,根据国务院《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的规定,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的县(区)级以上医院的候诊室(包括挂号、取药等候室),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设计卫生要求
第四条 医院候诊室应分科设置,可厅式、廊式或廊厅结合式候诊,将分科候诊与走廊二次候诊结合起来。
第五条 候诊室的面积应按全日门诊人次的15%、每人占面积0.8—1.0平方米计算,设计时可按实际情况加以增减。儿科候诊室要适当放宽面积,可按每人占地面积1.5平方米计算。
第六条 各科候诊室应设置足够的候诊座位数。
第七条 候诊室应位于整个医院卫生条件最佳地段,室内光线充足,玻地比不小于1/7,通风良好。
第八条 候诊室地面平坦,强裙1.5米以上宜采用浅色瓷砖等建筑材料,便于清扫、消毒。
第九条 挂号室与取药室位置要明显,其窗口数量可按小型门诊部1—2个,大中型门诊3—6个设置。
第十条 候诊处要设置卫生间,并分别在男、女卫生间出口处设2个以上的水龙头,宜用脚踏式水龙头。腹泻病门诊应设专用厕所。
第三章 经常性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医院候诊室必须严格执行《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中卫生管理和卫生要求的规定。